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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 分类:战略加盟
- 发布时间:2020-09-28 1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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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热力产业战略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致力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与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盈利热力产业战略合作平台。
第三条 联盟宗旨:整合产业资源和产业资本,打造统一的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合作平台,促进集中供热项目落地实施,高效项目对接,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为联盟成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交流平台,带动全国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联盟以《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产业政策为总的指导思想,以各级政府的系列集中供热政策为工作指南,开展以下工作:
1.政策落实与咨询。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及各地政府在集中供热建设方面的政策,及时传达政府的相关决策决议,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政策落实;汇集行业信息,整合产业资源,为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2.产业研究与规划设计。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辅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供热建设的顶层设计、工程规划、项目实施;开展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相关的理论及实践研究。
3.资金众筹与合作投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与发起单位吉忠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或联盟成员间协调合作,辅助全国集中供热建设专项资金的众筹工作,壮大以产业资金为主导、多元化参与的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
4.产业要素资源整合,促进供需良性对接。通过城市集中供热相关技术、解决方案的征集、整理与评估,整合成员单位的技术、人才、资本等产业要素资源,建设集中供热“专家库”“解决方案库”,在联盟内部共享、向联盟外部推广;同时,梳理、归拢应用单位的相关项目需求,为市场供需双方提供对接咨询服务。
5.打通行业壁垒,促进跨行业智慧融合。吸纳传统行业企业加入联盟,打通行业间的壁垒,发挥协同效应,完善城市集中供热建设体系。
6.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城市集中供热相关标准规范的协同制定及应用推广。
7.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联盟会议、内部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参加展会、研讨会、推广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吸纳相关行业联盟及社会团体加入,加强互动合作,推动融合发展。
8、建立联盟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交流群,编辑内部刊物《热力联盟动态》(月刊)
9.其他工作。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开展的其他业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五条 联盟吸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集中供热产品、设备及技术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六条 申请成为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全国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和技术进步的企业代表;
(三)愿意从事本工作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
3.一般会员单位由秘书处审核;除首批理事单位之外,新进理事单位须由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4.申请单位履行完相关入会手续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
5、联盟为成员单位颁发统一标识的入会证书、牌匾。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定期列席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 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六) 自愿加入、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尊重并保护联盟的知识产权;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六)符合联盟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除名。联盟成员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予以除名;委员严重违反本工作委员会章程或经常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常设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联盟接受国家供热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接受联盟专家委员会的战略指导。
第十二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把握联盟发展的总体方向,领导联盟及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联盟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
(三)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聘请执行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专项工作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交付理事会表决的决议得到过半数到会理事的赞成即为通过并生效。
根据需要,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理事会各单位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四)向理事会提出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人员配备、工资福利、设备购置、重大活动等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制定联盟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六)受理会员加入及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首届理事长由发起单位吉忠能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于震兼任,秘书长由发起单位北京国建信科供热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张海东兼任。秘书处另设执行副秘书长一名,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执行副秘书长有权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支持与咨询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主要由行业知名专家、联盟会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组成。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核准以联盟名义发布的城市集中供热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负责审查城市集中供热项目方案,推荐重大项目,对项目开展预评估,检查和评定项目执行情况;
(三)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联盟发展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把握,向联盟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或联盟会员企业承担的城市集中供热项目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前期咨询和后评估等服务工作;
(五)对联盟各专项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对工作组的解决方案进行技术核准;
(六)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业务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七)参与联盟内其他与技术相关的事务。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政府补贴及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3万元会费,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万元会费,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万元会费,会员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会费。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用于联盟日常管理运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八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报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联盟需要解散时,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召开日2016年8月27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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